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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文件

沪医保中心[2015)]105号

 

  关于本市大学生医保过渡期结束后有关结算操作事项的通知

  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、各定点医疗机构:

  根据市医保办《关于做好本市大学生医保过渡期结束后有关工作的通知》(沪人社医发[2014] 37号)以及《关于本市大学生医保过渡期结束后相关问题的操作口径》的要求,为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结算,现将有关操作事项通知如下:

  一、对于2015年8月31日前大学生因重症尿毒症、恶性肿瘤、精神病、血友病、再生障碍性贫血发生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,其申报结算渠道将保留至2015年12月份。从2016年1月份起,将不再受理大学生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的申报结算。

  二、2015年8月31日前大学生因重症尿毒症、恶性肿瘤、精神病、血友病、再生障碍性贫血需要住院治疗,并在9月1日后办理出院手续的,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,其申报结算渠道将保留至2016年3月份。从2016年4月份起,将不再受理大学生住院大病医疗费用的申报结算。

  特此通知

 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

 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2015年11月27日

 

 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公室 2015年11月27日印发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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