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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文件

沪医保中心(2015) 74号

 

  关于2015年9月1日后本市大学生居保大病操作事项的通知

  各区县医保中心、各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、各定点医疗机构:

  根据市人社局、市医保办《关于实施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沪人社医发〔2015) 5号)和市人社局、市医保办、市教委、市财政局、市民政局、市残联《关于做好本市大学生医保过渡期结束后有关工作的通知》(市人社医发(2014)37号)的规定,现将参加本市居民保险的大学生自2015年9月1日起因大病发生住院或门诊治疗的相关操作事项通知如下:

  一、自2015年9月1日起各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(以下简称“院校”)不再开具《上海市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住院结算凭证》和《上海市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门诊大病结算凭证》。

  二、大学生因大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,各定点医疗机构凭各院校开具的《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(大学生)住院结算凭证》按规定进行结算。

  三、大学生因大病住院治疗的,出院后凭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小结、明细清单、医疗费用收据原件等材料到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进行大病报销。

  四、大学生因大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的,先按各院校的规定进行普通门诊报销,再由院校出具《上海市大学生门诊报销凭证(大病专用)》(见附件)(以下简称《报销凭证》),学生凭《报销凭证》(原件)、医疗费收据(原件或复印件)、就诊记录(原件或复印件)、明细清单(原件或复印件)、病史记录(原件或复印件)等材料到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进行大病报销。

  五、大学生在外省市因大病住院或门急诊治疗,按规定不可进行居保大病的报销。

  附件:上海市大学生门诊报销凭证(大病专用)

 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

  2015年8月28日

  说明:

  (1)本凭证仅供享受居民医保的大学生本人在发生门诊大病时使用,不得涂改。

  (2)报销单位在完成院校的门诊报销后开具本凭证。

  (3)发生多次符合大病范围的门诊,需按次数分别填写此凭证。

  (4)每次就诊有多张发票的,需分别填写发票信息及报销信息。

  (5)学生进行大病报销时需将本凭证、发票复印件等材料交选定的商保机构。

  (6)问本凭证打印、手工填写均有效。

             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制

 

 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公室    2015年8月28日印发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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